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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万,还要连续七天道歉
据新京报报道,演员金巧巧诉“大嘴”宋祖德及刘信达名誉侵权案12月18日下午在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被判令删除个人博客中的涉案文章,并分别在新浪、搜狐、网易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两人各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朝阳法院在庭后还向新浪、搜狐、网易“三大门户”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查和监管。
博客被称文学创作
金巧巧诉称,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信达,在其博客上创作了两篇“虚构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的博文,刘信达还在博客上承诺,愿承担他人因刊登或转载其创作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宋祖德进行转载。去年11月,涉案文章出现在了新浪、搜狐、网易的宋祖德博客上。
宋祖德辩称,对涉案文章进行转载是经刘信达允许的合法转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信达辨称,金巧巧无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中的“金巧巧”与她是同一人,并反指金巧巧是在借此事炒作。
刘信达的代理律师称,两篇博文属于文学作品,具有想象和虚构的特点。
判决书谴责两被告
法院判决称,刘信达撰写的两篇涉案文章,均提到“金巧巧”的演员身份,博客文章后的部分网友评论也显示,公众已认为博文中的“金巧巧”直接指向的就是演员金巧巧。
此外,刘信达并未否认文中关于博文内容和情节存在虚构和捏造,一些评论低级、粗俗,丑化了金巧巧的形象和人格。
法院判决,两篇文章构成诽谤和侮辱,侵害了金巧巧的名誉权。宋祖德未对文章内容及侮辱性评论进行核实、调整或删除,就在其多个博客上同时刊载,具有利用博客的知名度扩大和加速传播的主观故意,也构成了对金巧巧名誉权的侵犯。故判令二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分别在新浪、搜狐、网易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金巧巧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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