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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0 年1 月1 日起 ,个人将购买不足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 2010 年1 月1 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 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备注: “131 号文”的相关规定: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 年(含5 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 年(含2 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 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 年(含5 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 年(含2 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 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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