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爬爬熊
爬爬熊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13819
魅 力 值:3595
龙    币:2381
积    分:8039.4
注册日期:2007-07-02
 
  查看爬爬熊个人资料   给爬爬熊发悄悄话   将爬爬熊加入好友   搜索爬爬熊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爬爬熊发送电子邮件      

看看吧,冠名费可不是个小数目啊。。。。。
北京海龙大厦冠名公交站名失败索赔80万


时间: 2006-10-23 15:11 作者: 新闻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黄兆峰) 本来准备在公交站牌上冠名“海龙大厦”,因公交公司落实北京市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的活动而最终未能如愿。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东城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海龙集团诉称,2000年8月,集团与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811路、808路、716路及320路四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中关村”站名都加上"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且永久有效。海龙大厦为此一次性支付了80万元“加名费”。后因公交公司迟迟未能冠名而诉至法院。


公交广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变更过“中关村”站名。但是,2002年白颐路改造后,当年公交总公司统一更换了绿色站牌,新站牌的中关村站没有加上“海龙大厦”;2005年1月5日,海龙大厦到东城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我方在约定的公交线路中关村站名后增加了“海龙大厦”4个字。今年6月,公交总公司为了落实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55件实事,统一更换新站牌,新站牌在中关村站名后没有加上“海龙大厦”。


公交广告公司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实施是受“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只同意归还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政府行为属于“情事变更”


市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律师常韦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战争、地震、海啸、山崩等自然现象和重大社会事件。法律、政策的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事变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都是当事人对该事件不可预见而且不可克服;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承担责任。

--
爬爬熊有个小小的梦想,可以像鸟儿一样自由的翱翔。
2010-01-04 20:07:5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839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