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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热不再提“18度标准”改为“应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新办法4月1日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昨日正式公布《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办法中不再提“供暖18度”标准,改为“应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据了解,有关部门将在下一个采暖季前推出供暖合同文本,对供暖温度有具体规定。
据了解,此前在《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房间温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正式颁布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对于为何不提“18度标准”,市市政市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供暖工作容易受很多实际情况因素的影响,比如住宅为非节能建筑,社区的老旧管网还未改造好,遇到极端天气,如果简单用18℃衡量,供暖工作将压力过大,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办法中只提出大的原则,最终约束供暖单位和用户双方的是合同。有关部门正在会同法律专家、供暖单位等,研究合同文本,合同中将进一步约束供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该合同并非填空式合同,而是供用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比如是新建小区、住宅建筑节能系统效果比较好,用户可以和供暖单位约定供暖温度为20℃。
此外,此前办法(草案)中对不交供暖费按日罚息收违约金的规定被删除,即将出台的供暖合同中将约定用户不交供暖费该如何处罚。(赵媛媛 安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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