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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拟规定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
经济适用房产权如何分配

  记者:为何在法案中特别提到,除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对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也要一并保障?

  申卫星:法案中会有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的详细规定,对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虑要防止形成贫民窟。如果一个地区全都是廉租房,这个地区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有很大心理压力,这将进一步引发社会问题,我们希望既解决问题,又不制造新问题。此外,关于建设地段、住房标准等问题在草案中都有明确,但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加明确。比如,对于房屋的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应更明确,防止开发商由于认为经济适用房利润低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此外,关于交通、超市、医院等配套标准也应该更详细,达到基本需求。

  记者:法案中明确提出了共有产权的问题,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

  申卫星: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5年后,把以极便宜的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2010-02-03 08:33:0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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