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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正式居民 |
经 验 值:248 |
魅 力 值:61 |
龙 币:447 |
积 分:263.8 |
注册日期:2009-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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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龙新开的“万记麻辣烫”今天晚上刚去吃完了。麻烦大家帮我看一下,是我太较真了还是餐馆侵犯消费者权益!
他们那里有消费优惠,消费够五十元送20元的抵用券,我们消费正好五十,送给我们一张,吃完饭后索要发票,结果那个老板说开发票就不能送抵用券了。究起原因,老板给的答复是,请看背面!!背面有一条是,本券不能找零,不能开发票,不能打包!不能找零我可以理解,咱们第二次去消费了十元钱不能给人家一张20元的抵用券让人家再找给咱们10元啊,第二条正常的理解是,第二次消费的金额如果用了抵用券,开发票的时候就必须把这20元的抵用券减掉。可是老板就说如果这次开发票就是不能送券。刚开始我还没反应过来。我还拼命的想以后再去吃还能便宜点儿。后来一想,你既然开发票就不给优惠券的话,那意思不就是说只要你这次要了发票以后就不让你来这里吃了吗?那就行,最后我就让他给开了发票,抵用券给了他们。我想以后不可能去吃了。现在作为消费者买房子总是遇到霸王条约,咱们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没想到开个小餐馆的也那么牛,既然这样的话我以后不去吃了不就行了吗,难道这个我也拧不过??
仅觉得饭店作为服务性的行业应该把服务做好,不太理解他们这样做的用意!!请大家给予评论,我自己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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