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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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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看到了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却没有注意到另外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让的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的转让合同无效。

在中国,房屋和土地是合一的,或是房随地走,或是地随房走。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地,未经政府批准的转让是无效的。而法律又不允许只转让房子却不转让地,所以,这个合同还是无效的

附: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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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周昔论剑,儒服佩青锋。
示之以虚空,后发先以至。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举手断浮云,横斩千峰顶。
2010-03-29 22:41:3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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