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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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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规划局关于垃圾处理厂是既有规划的答复是无效的,法律依据如下,请张大胡子留意保存,作为反映材料的依据:
昌平区规划局关于垃圾处理厂是既有规划的答复是无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若如昌平区规划局工作人员所声称的那样,那么,该规划至少是在2006年之前作出的,因为龙锦东区的建设是从2006年初就开始了的,而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相关规划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经批准可以最多延期1次,也就是说有关规划可能早已在2008年初就已经到期,最迟也已经在2010年到期(如果延期的)。而目前,该地仍未开工建设,因此有关的规划早已失效。

2、回龙观东区自06年起开始大规模建设居民小区以及城铁8号线等重大工程,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应当更改规划的规定。通常,污水厂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最低设计限度距离为600米,而合理的规划通常为3km以外,而在目前的规划中,除了污水厂之外,还有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理厂、垃圾车辆厂等多个污染企业叠加,因此现有不足100米的规划已经严重违反了设计规范。
2010-04-03 15:54:5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9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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