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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太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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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据专家们介绍,这是在我国法规中唯一出现"隐私权利"字样的法律条文,应当说,中国的法律对公民的稳私权利作了一定程度的确认。

隐私权也叫生活秘密权,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据介绍,目前中国对隐私有两种界定:"其一,只要我不愿意告诉别人的,就是隐私",其二,在上述定义上还应加?quot;不妨碍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这一前提。在西方社会,隐私权是一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英文即to be let along)。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隐私一词也从未在宪法中出现过,但个人的隐私权利却被公认为一种天赋人权,就像一个人的生存权利,劳动权利和知的权利一样得到整个社会的公认。

在我国,隐私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还局限于男女之情,婚姻纠纷,生理缺陷等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他人谈论的情况,并且是作为名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处理的.相对于其它类型的名誉权案件来说,隐私案件意味着被传播的隐私确有其事。而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家介绍说,法院主要根据三项
标准进行裁定:
1)有隐私的事实,
2)侵害者进行了宣扬和传播,
3)造成了后果。

在西方传播摄影领域,隐私的内涵要广泛得多.在隐私问题上,要考虑的实际是怎样在一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和由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及人们知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更具体地说,西方传播摄影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可以扩展到以下几个方面:
1)传播他人隐私,
2)越界,
3)失实报道使被摄者处于一个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境中,
4)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肖像或私有财产的影像用于商业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这里的第一方面即为我国目前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侵私权观念,而第四点是前面已经讨 论过的肖像权问题,第二、三点有关隐私权的观念,尚未为我国大多数传播从业人员所了解,鉴于当前我国摄影界与国外的交流不断增多,中国摄影师出国采访拍摄的机会大大增加,我们特介绍一些国际上摄影师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供国内摄影界同行借鉴。

在传播摄影中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里,最为频繁出现的侵权问题就是越界 (TRANSPASS).所谓越界即指摄影师在拨动快门时,其所站位置不处于公共场所,或者尽管其身处公共场所,但使用了不得当的拍摄方法。在决定摄影师是否越界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概念:

1、 公众视野
一般认为,在"公众视野"(英文称为Public View)下,摄影师可以拍照并将拍得的照片 用于报道。通俗地说,"公众视野"就是"公众都能自然地看见的范围"。摄影师可以拍摄处于 "公众视野"内--如街道、公园--的任何人和物体,而无须顾忌侵犯公民隐私权。摄影师甚至可以站在公共场所拍摄身处私家庭院中和呆在自家屋子里的人,但处在公共场所的摄影师如果利用特长镜头或通过爬树钻地沟拍摄私人房间、院落及其中的人物,则法律认定摄影师不在"公众视野"的状态之中.在使用镜头长度的限制上,一般以不超?quot;人的肉眼可见"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从目前我国已经宣判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承认"公众视野"这个观念的。在胡风林与《健康文摘》杂志肖像权案中,法庭判决被告胜诉的原因之一,即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不侵犯原告的权益,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表明,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摄影、录像,不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在"公众视野"情况下摄影师应该注意到照片是否有损被摄者形象,以防止因为名誉权的纠纷被拉上法庭被告席。如果照片的确不利于被摄者的形象,那么这幅照片在发表时至少应当具有新闻价值。1982年,美国凯普出版公司下属一家报纸发表了一名被劫持为人质的妇女,在警察的帮助下从房屋中跑出时,全身仅裹着一条毛巾被的照片。照片中的妇女控告摄影记者说,她在照片上显得十分狼狈,有损其形象.法庭考虑到这张照片是在公众视野下拍摄的,且照片具有很大新闻价值,而做出了有利于摄影师的判决。

但是,历史上也有摄影师在公共视野拍照,却在侵犯隐私权诉讼中失利的案例:美国摄影记者盖莱拉在追踪拍摄前美国总统肯尼迪的遗孀、后来的希腊船王昂那西斯之妻杰西.昂那西斯及其孩子的活动时,采用了一系列非常手段,如驾驶动力艇尽量靠近正在游泳的昂那西斯太太,在街头对她紧追不舍:跳到正在骑自行车的孩子们面前拍照,潜入私人学校,甚至与昂那西斯太太的女佣约会,以便了解其母子行踪等等.法庭在衡量了公众对昂那西斯太太这样一个公众人物所感兴趣的程度和她保护自己隐私权利的要求后,判处盖莱拉只能在距离昂那西斯太太25 英尺以外对她拍摄,法庭认为,在这个距离以内,摄影师的行动有理由被认为可能伤害昂那西斯太太或使她受到惊吓。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法庭没有做出任何禁止盖莱拉在公众视野的场合下拍摄并出售昂那西斯太太的照片,法官认为:这些照片属于新闻报道范畴。。。,任何进一步对摄影师的限制都将不适当的。虽然这样,美国新闻界对法院的裁决仍持保留意见,摄影师们认为;法庭设置了一个使人感到困惑棘手,且可能会给新闻自由带来负面影响的案例。既然昂那西斯太太可以,那其他的人物当然也可以使用某种藉口限制记者的活动(美国法律为案例法,判决的案例即为法律,可成为以后案件的审判衡量准绳)。

为了使我国摄影师对"公共视野"的概念有更深刻的理解,我们在此分析一下中国著名影星刘晓庆在四川自贡灯会上与一位给她拍照的女记者发生争执的过程.1993年1月1日《作家文摘》报创刊号上登载了一篇题为《刘晓庆一架吵翻天的文章,其中引用了刘以第一人称进行的叙述: "我感到有镁光灯在频频闪动,…有一位女士被一个男士陪着,在我回头的当口又眼疾手快地抢拍了好几次照片.我现在这副尊容怎么可以拍照?我…请演出团的负责人去给他们说一下,如果要拍照访问,可以约定明天一个时间,因为我今天为了避免观众围观,脸上像打破了化妆盒,太不雅观了." "可是,镁光灯继续闪亮,那位女士不停地在我们前后左右肆无忌惮地拍照.我……再次请负责人去告诉他们……我答应他们可以明天在住处好好拍.负贵人回来说,他们是香港记者,没有太多时间。镁光灯……加快了它的速度,一而再,再而三地闪动着.……那位女士居然走到离我一尺远的地方正对着我的脸拍照……,我再问她;'……我可以抽时间请你为我拍照为什么不能商量?'那位女士说:'我是香港记者,我没有太多时间为你拍照.'我对她说:……今天,我不允许香港记者为我拍照。 她……说:请问,国家有这个规定吗?……她后退了一步, 又开始拍照.演出团的同志们……抢下了她的相机……在整个过程中,那位陪同香港记者的男土一直拿着录音机……在录我们吵架……我趁他不备,抢下他的录音机,拿出录音带,把录音机扔给他,扭头跑出园去。"

尽管此事最终并末诉诸法律,以至于我们无法知道法院将判定孰是孰非,但如果通过对此过程的分析能使摄影师获得一些启示,倒也是件好事.

分析一,事件发生现场是一个"公共视野",法律是允许摄影师(无论其是否记者,是何方记者)拍照的。从整个过程看,照片拍摄者一方无侵权行为;

分析二,被拍摄者'不雅观"的形像不是由于摄影者所拍照片而丑化的,且出现在公共场合;

分析三,那位拍照女士与偕行男士在没有犯法的情况下,照相机及录音带被抢下,根据国家明文规定,公民的财产受到保护.如果该文的叙述事实成立的话,他们实际上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被抢者可以起诉刘晓庆及其同伴侵犯其财产权;

分析四,在被摄者不愿被拍照的情况下,摄影师是否继续拍照,是新闻摄影伦理道德范畴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摄影师可根据自我感觉,即"良心"来决定自己是否继续拍照,而没有法律上的对与错。

2、限制摄影的公共场合

在一些特定的公共场合,摄影师必须得到某种许可才可以拍照。在西方国家,这方面的限制尤为明确。以美国为例,像法庭、监狱,医院、博物馆以至于学校、购物中心等场所均有各自的规定限制拍照。

美国法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曾严格限制摄影及电视记者的庭内采访活动。经过美国新闻摄影工作者协会(英文简称NPPA) 多年的努力,法庭在权衡了视觉传播媒介的传播效益及其对公众的教育作用后,全国50个州中有45个州的法院已向摄影记者开放。至于联邦法院系统,其对摄影记者的开放目前仍处于三年试行期。因此,即使是美联社这样的世界性通讯社,在报道某些重要案件的法庭审理时,也常常要用庭内速写画来代替照片发稿。

在我国也曾出现过摄影记者在采访法庭审理过程时受到限制和干涉的事情。像河南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谷一与韦唯名誉权案时,上海法制报记者就因在庭内拍照而被收缴相机和记者证,并被遂出法庭.尽管法庭允许文字记者甚至公众旁听,却不允许摄影记者拍照的做法末见得公平,但法院方面也有充足的理由:?quot;法庭上的秩序"."摄影记者移动、抢镜头、快门的声响和使用闪光灯都会不同程度地干扰审判过程的进行."

1942年,美国女演员巴贝尔起诉<<时代周刊,>>案发生后,医院对于摄影师来说变成了一个危险的地方。事情的经过是:一位摄影师进入医院病房,拍摄了巴贝尔接受减肥治疗的照片,并将其发表在《时代周刊》上。巴贝尔为此起诉《时代周刊》侵犯隐私。受理此案的密苏里州法院宣判:"隐私权应当包括人在自己家里或医院里进行治疗,而不被公开的权利?quot;从此以后,虽然医院可能是公共场所.但摄影师必须得到病人的同意才可以拍摄和发表照片。在那些不可能得到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拍摄只能在医院外或救护车外进行。即使是世界上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第一个试管婴儿这样的新闻事件,取得病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也是有关新闻照片发表的必要条件。

学校也是一个摄影师必须当心的地方。在公立学校,一般是必须得到教师的同意,摄影师才可以拍摄孩子的照片。而对有残疾的少年儿童,仅有教师的同意是不够的,摄影师还必须征得孩子家长或监护人的允许。1976年,美国迪通得多出版公司下属的一家报纸刊登了某公立学校一个班上四个弱智儿童的照片,并指出这四个孩子来自同一家庭。结果,孩子的家长诉诸法律,赢得了这场隐私权诉讼官司。而美国的私立学校对摄影师的限制就更多,以至于摄影记者要在私立学校拍用片常常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目前尚未出现摄影师因入侵限制摄影的公共场合而被送上法庭,但摄影师、摄影记者在某一特定场合相机被砸、胶卷被抢的情况巳屡见不鲜.即使是在博物馆、购物中心及大饭店等多属国有的公共场所内部,摄影师常常须获准才能拍照。在一些公共场所举办的艺术展览、文物展中,主办者出于各种考虑,会明确限制摄影师的拍摄活动,这种限制某种程度上属于新闻检查范畴.而此类问题的最终解决则有赖于中国新闻法的颁布和实施。

3、私人场所

与公众视野相反的范畴是私人场所,在我国这样一个公有制国家内,除私人住宅之外,真正属于公民私有的"领地'很少,而且社会对摄影师,特别是摄影记者的活动范围,尤其是在私人场所拍摄的限制不甚明确和严格,以至于一些摄影记者误以为除了需要保密的场所,他们可以在其它任何场合不受限制地拍照。实际上,在未经主人许可的情况下,摄影师是不能在属于私人的财产范围内拍照的。我国宪法第30条也规定: "中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quot;法律界普遍认为,这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承认,而从现代传播摄影的角度认识,这一法律条文则是对被摄者隐私权的有利保护。

4、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

许多属于私人所有的场所,如饭店、购物中心等是对公众开放的。在这些场合,摄影师
可以掌握这样一个行为准则,除非主人贴出告示,明令禁止拍照,或主人明确禁止你拍照,那么,摄影师可以拍照。当摄影师受到任何程度的制止时,就不要再拍了。1978年,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纽约市电视台记者携带录像机进入市内一家饭店,采访该店执行卫生法情况,在该店经理一再反对录像的情况下,CBS的记者坚持拍摄,结果,在随之而来的侵犯隐私权诉讼案中.法庭以"CBS摄影师进入餐馆的目的不是购买食物,而且主人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采访为理由,判被告CBS摄影师败诉。

在我国,目前尚未出现摄影记者因非法进入公民私人场所采访而受到起诉的案例.但 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履,私有商店、私有企业日益增多,摄影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心中有数,才不至陷入不利的处境。

国外许多严肃的传播媒介都有着严格的自律原则.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新闻日报》 (发行量为70万份,名列全美第六的大报)的摄影记者行为准则,它要求摄影记者拍摄在医院内的病人、在劳教所里的未成年人、在精神病院里的病人及在养老院里的人时,必须同时获取被摄者或被摄者家长、监护人同意照片发表的授权书,摄影记者在拍摄在私人场所内的孩子、或被认为是非法活动的参与者、爱滋病患者和在那些可能使人难堪的场合,要尽可能获得被摄者或其监护人同意照片发表的授权书, "这些授权书必须和摄影记者的底片、说明一起存入档案."

此外,摄影记者在采访中还可以通过拍摄手法的处理,防止侵犯被摄者的隐私权。以1993年12月7日路透社从悉尼发出的海滩裸体示威照片为例,摄影记者巧妙地使标语牌和 全裸妇女身体的其他部位将其隐私部分遮挡了起来。

鉴于中国新闻法尚未出台,新闻从业人员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律可供参照.因此,中国摄影记者不妨以上述例证为借鉴,以避免卷入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益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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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9 10:32:3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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