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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适房新政,转个贴大家看看,感觉出细则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GOV部门请仔细清理你们出过的文件,你们当初在界定经济适用房到期交易或转换完全产权政策时对于土地价款(经济适用房同商品房在土地使用权证区别所在就在于土地性质为划拨 )的差价交纳有过规定,转换完全产权补交款=按照所享受价格优惠的面积*(当时超面积部分的商品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差额进行交纳,比如一个人2002年购买100 平方(当时面积不算大)经济适用房,享受优惠面积70平方,单价2500元,超面积部分为2750元,达到可转换时需要交纳的土地差价为=70*(2750-2500)= 17500元,如果国家不想让利于民,他还可以考虑转换期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超过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部分同政府没有任何关系,政府有什么权利来处置公民的私有财 产。《物权法》搁到哪里去了!专家们到哪里去了!我建议国家要以发展的眼光来解决问题,让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同样也享受财产增值权,国家应该鼓励所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人 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提高后,实现完全产权的转换,不要让经济适用房都变成贫民窟,不要打死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真正“穷人”为国家所做的努力。不要简单的进行堵、查,我们时代 一定要与时俱进,不要只盯注穷人,不要忘记“穷则思变”的古训,人经过努力工作是可以改变自己经济状况的,国家的规定太欠考虑,望领导们多看看、多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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