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cloud2008
cloud2008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查看cloud2008个人资料   给cloud2008发悄悄话   将cloud2008加入好友   搜索cloud2008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cloud2008发送电子邮件      

骂完政府后,又上住建部的网站自信看了看条款,感觉如下: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其中这句话“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是不是就代表老房子老的比例,新房新的比例?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这句话意味着以后的基数会随时改变,不过想想也挺公平,只要别定的脱离实际也可以接受。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这个也就影响一下房屋出售的手续。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这条最差劲,意味着你现在就要准备好土地补偿金,不过如果第十三条老房老政策能成立,出资比例倒是不大。但无端让你再掏一次钱,实在是无语。也不得不说苛政猛于虎!但ZF也永远不要小看人民的力量!

“(九)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这条简直是找抽的条款!既没有可操作性,也没有说高消费了就怎样?!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办公室大爷定的条款,有了前面的约束,何来出售?闲置、出借更无标准可言!至于出租,不知道他们要怎么取证才能证明!

“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老生常谈,一纸通知就能解决这个问题,简直是可笑!

“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嘿嘿,没法取证,等于放屁!

“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难道买经适房的人就一辈子是穷人?政府的意思是不是如果你要高消费,先把欠我的钱交了!一幅小家子气的样子,猪贱部的人一定是穷怕了,或者是资本家的本性爆发,榨取一下我们的最大剩余价值!

猪贱部通知的详细地址:该网址不再展示
读罢无语,我们的国家原来是这样的猪头在做主!
真的想说,DA DAO ZF!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cloud2008》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10-04-27 23:09:5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16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