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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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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政已出,业主朋友们当如何应对?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明金总结要点

要点一、
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要点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要点三、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要点四、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要点五、
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
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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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11:23:3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8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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