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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就是这个文件第三条,专门针对2008年4月8日以前买的经济适用房的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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