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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昌平区住建委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昌平区住建委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010年4月30日  来源:昌平区住建委



根据京建住【2008】225号文件,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4月8日本通知之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仍按此规定执行。

经向国家住建部和市住建委咨询回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现行管理政策5月1日之后仍延用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即“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

为维护广大群众正常办理秩序,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听信谣言,要相信政府主管部门,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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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永远把艰辛的劳动看作是生命的必要;即使没有收获的指望,也心平气静地继续耕种--路遥,1992
2010-04-30 09:01:4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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