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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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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比较混淆“产权”,按照法理来说,属性是“私产权”的,就是自己的,应该享有自此基础上的收益权。很多早买经适房的业主,已经回迁户们,如果不具有完全产权的话,真的很亏。
说实话,如果政府非要认定你是有限产权的话,那也没有办法。政策变动决定很多问题
新经适房据说是在产权性质上写着比例划分,那就绝对是有限产权了。为什么新老要区分呢,我认为主要就是考虑是否具有完全产权,严格的说,政府不应该规定私有权房屋的出让时限,但是完全产权的出让应当会自由很多,而且受法律保护,和新经适房有严格区别。当然,新生的政策和制度多少会有不稳定性,如何操作就是政府的事情了,从法理说与不说,看政府的脑袋由什么决定了。

老百姓疑虑的是,为什么当时购买和周边地方价格差不多的房子,而且确实是低收入群体(排除其他)购买的经适房,现在能说不让自由买卖和出租吗?如果政策细则出台真是这样针对老百姓,那当然会引起社会不问题,甚至说触犯法律。我感觉政府不会一刀切,所以对“私产权”的老房子,最多就是在交易环节上多征收点税费,但是这个税费需要计算,我说的随行就市,也就是说让老房出售人获得的利益(买卖差价—增加的税费)不能少于自己损失的利益(市场商品房的收益)。说白了,即使政府让老房出售人缴纳更多的税费,在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转嫁,除非那时供需平衡(至少需要10年左右)。
2010-04-30 12:03:1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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