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长老 |
经 验 值:689 |
魅 力 值:61 |
龙 币:4103 |
积 分:1537 |
注册日期:2008-12-15 |
|
|
|
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转)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news.hlgnet.com 2010-04-30 回龙观资讯中心
来源:昌平区住建委
根据京建住【2008】225号文件,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4月8日本通知之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仍按此规定执行。
经向国家住建部和市住建委咨询回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现行管理政策5月1日之后仍延用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即“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
为维护广大群众正常办理秩序,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听信谣言,要相信政府主管部门,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4月29日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liusuifengyang》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
|
-- 损人不利己的事,不做;损人利己的事,少做;利人利己的事,多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