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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这条意见,夫妻之间买卖问题多多。
同资深房产律师交谈过,目前昌平中介推动的满五年的经济房在夫妻之间进行的所谓市场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补交综合土地金完成将原经济房产权权改成商品房产权,同婚姻法关于家庭夫妻财产权属问题相关联的,若是以后出现家庭财产分割,因该纠纷尚未有先例,因此高院目前并无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有法官使用自由量裁权裁判了,因此该交易之后的产权共有不明确。
1.夫妻一起去建委办理夫妻之间进行的法定共有产权经济房市场买卖交易,进行过程中夫妻的卖方签写了房产没有共同产权人,而买方同时在场属于共谋,又在标准交易合同上明确确认是以指导价3990元一平米的价格交易(目前房子市价13000元),并书面确认按此计算房款额并完全进行交割清楚,也按指导价为计算税费基数缴纳相关税费,重发交易后的商品房产权证,产权人是夫妻之间的买方,这时产权证上不可能按照08年规定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人的。若是100平米的房子市值120万,夫妻之间的买方仅用家庭共有积累的买方所有的20万人民币就获得市值120万元的房子的50%,对卖方来说公平么?卖方是否清楚自己今后还有共同所有的房子?
2.2000年新婚姻法规定家庭夫妻财产分为a.法定家庭财产夫妻共有制;b。部分家庭财产共有制;c。家庭财产完全夫妻个人所有制。家庭财产个人所有制只要夫妻之间签约即可成立。前述交易,在政府机关部门存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与合同,并且政府已经发证确权的房子还能是夫妻共有产权么?婚后夫妻不论哪方置办的家庭财产依然是夫妻共有无疑,而夫妻之间进行的AA制性质权属房产,并不是从市场上买到的商品房和家庭之外人士提供的二手房源,这时很难在确认该房仍属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因为已经在政府机关有前述过的文件存档确认通过交易买卖了。
在线的司法界人士,请你们讨论一下,夫妻之间进行买卖交易后的房产属于法定公有还是个人所有?若是夫妻之间再私下补充一个夫妻交易后的房产仍然归夫妻共同所有,哪条法律认可同样有效?法律是承认政府存档的符合合同法的文书以及书面声明还是承认另外的私下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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