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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卖掉了,还是共有的?
夫妻之间进行的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白白写着,买方得到房子,卖方收取买方购房款,政府确权发了证,交易完成了。你说这房子是否还是共有的?
此类问题,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的。经政府确权通过房产交易后有了约定过的产权人是否具有权威性的啊。
要说至于是买方是从哪里龙的买房钱,这一二十万元若有争议只能去找法院弄明白了。
若不是家庭财产夫妻个人所有制,此类转商是很奇怪的现象,可称史无前例。
昌平建委啊。你用过脑子哦么?以后若出现纠纷,你去法院怎么讲?为何人家朝阳就办理补缴土地金转商而不做夫妻交易的糊涂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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