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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个
昨天发出的《补充通知》,不仅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经转商”办法,也对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的“经转商”办法进行了规定,即: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满5年后必须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转商”。而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即可同名“转商”。而对后者缘何允许“同名转商”,有关部门解释,按照相关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同名转商的主要原因是,“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需要交纳的土地收益款为原购房价格与当前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差价的70%,比“老经适房”的上市价10%要高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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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
风过梳竹,风过! 竹不留声。。。
--我是你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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