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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历年政策大全
看看政策是如何修改的:
1.关于住房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 →→→“ 政策性住房”
2.关于超标面积,由核减面积变为核减钱数。“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已为所售住房超标部分补交的综合地价款,在交易时可予以核减、退还。”
3. 关于土地出让金由购房人缴纳,变为产权人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出售人……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
4.关于出售年限。2004年5月20日前没有限制,2004年5月20日后需要满5年。
具体依据北京市文件如下:
2002年11月12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号):“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2003年2月18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注意:根据此规定,产权人出售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是由购房人缴纳。该政策直到2004年5月20日终止执行。)
2003年11月11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2号):“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04年4月30日出台的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的家庭已为所售住房超标部分补交的综合地价款,在交易时可予以核减、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2007年9月25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注意相对京政办发[2003]62号文件删除了“商品”)
2008年4月8日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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