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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溪流,月满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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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的进来讨论一下刑法条文适用的问题
悲愤之余,我们能做点什么?想到去年南京张明宝醉驾致5人死亡被判无期的案子就引起了很大争议,如今社会,为富不仁、道德沦丧、漠视司法的人越来越多,飚车、醉驾、吸毒等等危险驾驶,致他人生命于不顾的行为不但没有杜绝,反而愈演愈烈。这个案子最让我们痛心的莫过于,一个花天酒地的社会败类毁灭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我们大部分人都有这样的幸福家庭,我们大部分人都惧怕这样的祸从天降,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威慑潜在的犯罪贩子,绝不能仅仅停留在“交通肇事”的判断上,已经有专家建议,应增设危险驾驶罪,即把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和吸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设定为犯罪,量刑可以无期直至死刑,才能既保证司法的统一,又维护公众交通安全。下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0-05-13 10:20:3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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