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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会注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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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严管网络商品交易:今后开网店得用实名
内容摘要: 昨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经审议通过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其中,有关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管理,即传闻已久的实名制成为《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

  昨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经审议通过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其中,有关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管理,即传闻已久的实名制成为《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该负责人表示,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可以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但记者也注意到,《办法》只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违反实名规定的情况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于自然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惩罚措施。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宁向东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实名制在技术上还是很难操作的,目前只是刚刚起步,要真正实现,一方面需要制度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还需要一定的文化环境的培养。他认为,这一政策能否有效,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都还很难讲,因为这是一个很长的制度建设过程。

  他指出,现在各个部委都有实名制的要求,但都是单独行动,如果能综合协调,实名制的推动可能会快一些。但目前中国的身份证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一系统如果没有真正到位,实名制就很难操作,在这方面,可参考一下美国采用的“社会安全号码”措施。

  除实名制之外,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上述《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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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13:04:3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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