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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18日《检察日报》报道,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向检察机关举报是举报这一制度形式的表现之一,举报还广泛存在于公安、税务、环保等领域,相较于这些领域,检察系统的举报更多体现在对职务犯罪的查究,因而也就往往涉及权力行使问题。举报是有风险的事情,直接针对权力行使问题的举报,风险尤甚。因此,约70%的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一方面说明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尚显乏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权力本身仍然缺乏有效制约。

  本月早些时候,在“中国2010年检察举报工作论坛”上,检察机关还公布了另外一个信息,即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群众的举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总数的70%左右。在正常情况下,职务犯罪的预防与发现应建立有相应的起作用的机制,社会举报只是查漏补缺,作为补充或辅助。目前检察立案对群众举报的依赖度这样高,要么是因为举报热情极其高涨,要么是因为固有的、主要的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对比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来看,问题出在哪里是显而易见的。

  大多数职务犯罪非常隐秘,在一些场合,检察机关也表示查处起来有难度,那么普通群众掌握情况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事实上,从曝光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有些案件来自于家人、情妇甚至是小偷的举报,有些则是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反水”,还有一些基本可以视作是权力内部斗争,比如江西国土资源厅三名副厅长遭厅长举报同时落马的案件。

  举报人有时也称作证人,在司法程度较高的国家,一般都有证人保护法。如美国有《证人安全改革法》和《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英国和澳大利亚有《证人保护法》。这些法律不仅严格保证举报人的安全,还明确了国家应尽的责任,为举报人提供系列国家服务。

  从根本上说,无论是作为线索来源,还是保护举报人安全,举报制度都需要纳入法治轨道,从法律上对举报概念及其制度、国家与举报人的权责关系等加以明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固然有相关规定,纪委、公安以及其他一些执法部门也都制定有各自的举报规定,其中一些仅是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举报”是法律概念、行政概念还是政党纪律概念,是执法机构的内部事务还是国家层面的公共事务,如果不加以明确,极易在现实中造成混乱。此外,法律规定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国家应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举报人与受理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乃至谁来保护、怎么保护、保护不力需不需要赔偿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社会举报的依赖程度、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局部反思自然必要,更重要的是,要从现代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角度,将举报制度与如何制约权力一同进行整体上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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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禅三味,人生三德。
我的微博:回笼茶语龙韵茗香
2010-06-21 14:33:1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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