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plzz
plzz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25072
魅 力 值:12142
龙    币:187602
积    分:72380.4
注册日期:2002-08-28
 
  查看plzz个人资料   给plzz发悄悄话   将plzz加入好友   搜索plzz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plzz发送电子邮件      

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9日21: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隋笑飞)今后,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问责。

  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以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规则》按照文明用语主体的特定性、检察职业的特殊性和文明执法的社会约束性需要,采取条规式体例设置,共22条,分别就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文明用语含义和种类、基本内容等作出了规定。

  《规则》要求,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根据《规则》,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将按照其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语基础文本。各级检察院将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和各岗位、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依据基本规范和基础文本,制定具体的文明用语。

--
茶禅三味,人生三德。
我的微博:回笼茶语龙韵茗香
2010-06-29 23:21:5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9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