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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沈浩是喝酒喝死的嗎?哈哈哈哈哈,怎麼現在成“第一書籍”啦?
重庆晚报12月11日报道 12月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规定,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不说别的,醉酒算工伤不是维护,而是损权。为什么下这样的结论?原因很简单,如果醉酒算工伤,那陪客人喝酒就成了一项明确的工作内容,领导会对下属说,你喝,喝死算工伤。下属如果不喝,不往死喝领导就认为工作不努力,喝死了就算“英雄”。那中国因饮酒而死的人会大量增加,而且下属以前可以身体原因拒绝饮酒,现在就不行了,为什么,死了算工伤,让你喝你就喝,喝死也是工作呀,算工伤呀。
有报道说11月6日,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党委书记沈浩猝死。原因是11月5日当天,沈浩连续接待了3批洽谈投资的客商,村民称其大量饮酒。安徽省财政厅11日确认沈浩为因公牺牲,并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向沈浩同志学习活动。我真不知道要学习什么?学习喝酒?每个人有个体差异,有的人天生二斤的量,不醉不罢休的饮酒方式;有的人天生一盅倒,多喝两盅不是血压升高就是肝功受损,那让本来因身体原因不能喝酒的人来说,就无法学着喝酒。如果学习喝死精神,说算工作也算,那今后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多一项指标,喝酒,喝死算工伤,多喝也是工作能力,能不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安徽省财政厅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向沈浩同志学习喝酒喝死的工作方式,让人觉得有点可悲,你评个烈士倒罢了,别人说你没水平,你要让人学习喝酒喝死这不是逼良为娼吗?本来地方吃喝成风,国家屡禁不止,这下好了,大吃大喝,饮酒过多而死还成了牺牲,还要学习,这党员的评价究竟是什么标准?况且有的部门因没有能喝酒的人,害怕“业务不好”,为了有多喝酒的人,说不好跑到夜总会招几个小姐当陪酒公务员呢。
再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暂行规定》与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暂行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来说是下位法,下位法的效力不能高于上位法,发生冲突应以上位法为准。
喝酒喝死算工伤,喝多了的人也不能自己控制自己的意志,开车出车祸伤了别人怎吗办?我们一边为他定牺牲,评烈士,一边又追刑事责任判交通肇事罪?国家对酒后驾车等有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约2瓶啤酒;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因工作原因酒后驾车未伤别人自己死掉了,如果与评烈士发生冲突怎么平衡法律适用?
如果喝酒喝死算工伤,那在实际生活中问题更多,我们不能说客人要喝我们就要陪,那客人要嫖,你也要陪?突然心饥埂塞,死掉了能算工伤吗?也是工作呀?所以不要以接待需要、工作需要等为不合理背书贴标签,会贻笑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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