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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 罚境外生二胎 超生者不准入户不可购廉房
9月17日电/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今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记者获悉,今后,凡深圳户籍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二胎,且子女回深圳居住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超生者不准入户不可购廉房
文汇报报道,根据《条例》,夫妻双方为深市户籍,或一方为深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且子女回本市居住的,视为超生,并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征收约为12万元至16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对于超生人员,《条例》规定了处罚措施,除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外,自依法接受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本人及其子女户口不予迁入深圳,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不予评优评先等。此外,超生人员不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而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超生的,应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或补收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
市民:港生孩境外户籍不应罚
深圳市卫人委负责人表示,由于缺乏相应的中国国籍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规定,近年越来越多深户籍居民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到境外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第三胎,这些子女出生后大部分持港澳回乡证回内地随父母生活。
虽然他们未在深圳市入户,但在深圳生活,与其他深市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待遇等。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内地超生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
深圳户籍白领胡女士一直希望赴港生育第二胎,她认为《条例》的规定有失公平,由于孩子出生后是境外户籍,在深圳享受不到深圳户籍所带来的福利,和内地人超生不同,不应增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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