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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件进行了一下修改和补充,请大家以下面的内容为准
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此次来信,主要是反映自8月中旬以来出现在回龙观-北七家-天通苑地区的大范围恶臭气排放的严重污染事件,举报经居民初步调查认定的怀疑污染源,要求相关主管部门严惩肇事单位和责任人并追求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自今年8月中下旬以来,回龙观地区开始出现剧烈恶臭,恶臭的排放显示出强烈的人为排放工业污染的特征,主要包括:
1、排放时间固定
恶臭集中散发的时间大多集中在夜间9点-次日凌晨3点左右,该时间段内气味刺激性严重时可达到几乎令人窒息的程度,若遇潮湿闷热天气,臭味至次日早晨仍未消散。这种固定时间偷排是明显的人为肇事特点
2、具有强烈的工业处理废物废气的特点
根据熟悉化学专业技术的居民证实,该恶臭气息中,明显具有含硫气体气味,与潮湿天气,散播至室内时会出现酸性刺激性气味(疑为SO2及其水化物亚硫酸),对上呼吸道及消化道有严重刺激性,并伴有臭鸡蛋气味(疑为据剧毒性硫化氢气体),同时还伴有塑料焚烧的气味。此类强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显然不是普通生活污染导致的,而是明显的工业污染特征。
3、排放地点多变
8月初,恶臭污染最严重集中在回龙观西侧、北七家东侧。其中回龙观地区以田园风光、云趣园、北店嘉园北侧污染最为严重,北七家和天通苑北区以北七家镇政府、定泗路以西望都家园、东沙各庄路口污染最为严重。
至9月下旬,恶臭向回龙观东部转移,以和谐家园、龙锦苑、矩阵、龙锦苑东区污染最为严重。
9月3日,《新京报》以“臭味笼罩小区居民夜寻源头”为题报道了相关时间,广大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举报和反映。环保部门的答复称,初步核查认为属于阿苏卫垃圾填埋场覆盖膜未盖好,导致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外泄。并已要求有关方整改。
但相当多数居民认为,这一理由并不可信。理由是:
1、阿苏卫填埋场距离回龙观-北七家-天通苑北一带达十余公里,若非强大季风,影响范围没有这么远
2、填埋场的气味散发应当是持续性的,与这一地区夜间集中污染的特点不符,本地区污染显然是有污染企业趁夜违法排放。
同时,这一地区的恶臭污染不仅没有停止,而且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9月28日,《京华时报》以“北京回龙观地区多处遭恶臭困扰 原因未明”为题再次报道了相关大范围恶性污染事件。同时,广大居民进行了认真的跟踪调查,初步认定此次排放系阿苏卫填埋场内的国中公司及其委托方北京市环卫集团四清分公司(以下简称"清洁四场")违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所致。理由如下:
今年中旬,北京晨报记者经过3个多月的跟踪暗访,发现位于北京上风上水之地的小汤山的阿苏卫填埋场与该填埋场内的国中公司相互勾结,将国中公司负责经营的堆肥厂产生的垃圾渗沥液,用罐车偷运到朝阳区大屯垃圾转运站,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和北小河,每天的偷排量近三百吨,偷排时间近一年之久。这一丑闻的揭露,实际上解开了望京地区、亚运村地区、天通苑地区、北七家地区、小汤山地区臭味之谜。
相关事件在8月中旬以“北小河被污之谜”为题的专题报道的形式在《北京晨报》上曝光之后,作为北京阿苏卫垃圾填埋场及堆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市政管委,未对这一严重污染事件的责任人给予任何严厉处置,而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北京市水务局对于此事仅仅做出了“对国中公司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上限”的“严厉”处罚!
正是由于主管部门的惩治不力,对这一严重污染事件责任方的轻纵,才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就在国中公司与清洁四场这一严重事件在8月中旬被揭露之后,回龙观地区即开始出现恶臭,两件事之间的时间上的高度关联性清楚表明:正是国中公司转移了偷排地点,将原本排放到大屯地区的垃圾渗沥液在回龙观-北七家-天通苑地区排放,并在这一地区周边打起了游击。而回龙观地区-北七家-天通苑的强烈恶臭在气味上与北小河附近正是长期肆虐垃圾渗沥液散发的恶臭的高度相似性也进一步证实了我们的怀疑。而遍布回龙观北部地区沿温榆河、燕良干渠周边的广大的古水渠管网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偷排污染物的便利。
为此,广大居民强烈要求市政府责成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如下行动
1、对国中公司及其委托方清洁四场进行彻查,清楚交待其垃圾渗沥液的处置方式、处置地点。
2、责成环保、水务等部门对这一地区利用城市排水管网非法排污的其他责任方进行彻查,给予严厉处置。
3、对国中公司及其委托方清洁四场非法排放垃圾渗沥液及恶臭气体导致污染环境,要责令立刻停止污染,并对公司法人处理巨额处罚,对责任人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4、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单位监管不力的问题开展行政问责,存在严重渎职的,要移交司法处理。
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是一起由负有环保责任的国有企业视法律如粪土、置企业的良心与道德于不顾、知法犯法的企业流氓行径!,是一种赤裸裸的、彻头彻尾的刑事犯罪!受害的广大居民一定会坚决斗争到底,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保留对有关责任方保留提出集体诉讼并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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