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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4-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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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挺幼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当然,也还有司法解释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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