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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案终审结果
摘自方舟子博客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告人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分别予以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代理审判员 翟***
代理审判员 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印章)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书记员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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