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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2月1日起,房租不再是房东说涨就涨了,而且房东不得将原设计房间区隔开来单独出租
这意味着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群租”“拼租”现象将会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住建部表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且限期不改者,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维护承租人利益,《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办法》称,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租赁行为发生及变更租赁时,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如有违反且限期不改的,个人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建部称,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将使用该办法,保障性住房租赁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各地可依据《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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