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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儿受辱 单亲母亲打死“强奸犯”领刑五年
[提要] 单身母亲陈雪香将宝贝女儿养大,一天却听到女儿亲口说她被人强奸了;在追逐嫌犯的过程中,陈雪香及弟弟、朋友、以及路人对嫌犯进行了殴打,事后嫌犯死亡。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


  母疑女儿被“强奸”打死“坏蛋”判五年

  母亲得知女儿被强奸后,悲愤难当,拉上弟弟喊上朋友找“坏蛋”兴师问罪,结果却在一众群众的“助威”中,将“坏蛋”殴打致死。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文:本报记者刘晓星

  事件回放:母亲率众当街打死“坏蛋”

  陈雪香是一名单身母亲,含辛茹苦将宝贝女儿小倩(化名)养大。然而,2009年7月10日,宝贝女儿却告诉她,自己于凌晨被李某强奸,陈雪香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民警去宾馆搜集证据。

  一家人尚气愤难平,李某却“不知好歹”地打来的骚扰电话,说要包养她,还要求再见面。气得冒烟的陈雪香便与陈建雄便商议如何抓获并教训这个“坏蛋”。

  2009年7月11日,小倩约李某到广州龙津东路附近。当日下午3时许,李某开车到达后,陈建雄、陈雪香及陈建雄事前邀约来帮忙的汤炽辉、林耀辉(另案起诉)等人即上前抓人。李某挣脱后欲逃脱,却慌不择路地撞上了一辆公交车。陈雪香边追边向围观群众哭诉“我女儿未成年被强奸了!快抓强奸犯啊!”

  起诉书则称,陈建雄、陈雪香及汤炽辉、林耀辉等人即上前抓住李某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及捆绑,致李某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钝器暴力作用头部,造成大、小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陈雪香报警并留在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带回,陈建雄、汤炽辉案发后逃走,后分别被抓获。

  法院认定:伤害强奸嫌疑犯也要担责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均提出,还有很多群众也参与了殴打。陈雪香还说,她只是扇了李某几巴掌。

  法院审理查明,陈雪香和陈建雄是犯罪提起者,陈建雄、汤炽辉和同案人持械或用拳脚共同殴打李某,其死亡是陈雪香三人及同案人的共同行为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按各自具体行为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现确不能排除有群众参与的情况,证据亦无明确指出是持械殴打。鉴于无法具体认定系何人的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本案刑事责任的分担相对分散,因此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另外,结合李某的死因,陈雪香虽也参与实施殴打,但她所实施的并非直接造成死亡的行为,伤害程度相对较轻,是与围观群众的殴打行为属于同一程度、性质的行为。

  法院指出,被害人李某虽有强奸陈雪香女儿的重大嫌疑,但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和判定李某确有强奸之事实。据此,即便对方有重大嫌疑,陈雪香等人有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权利,但法律并无赋予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甚至剥夺生命的权利。综合全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固然非陈雪香等人所追求,但客观上确造成了伤亡结果,鉴于案件发生确属事出有因,各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有所减弱,而陈雪香有自首,陈建雄有立功情节,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看法:母亲值得同情应该判缓刑

  判后,三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

  因母亲和舅舅一并入狱,小倩从法院出来后泣不成声,哭诉:“现在剩下我自己一个人了,我那么大了从来没跟妈妈分开过!”据了解,小倩读小学五六年级时,父母就离婚了,从此多年没有见过父亲。之后小倩一直和妈妈陈雪香相依为命,母女俩的感情一直不错。现年19岁的小倩事件发生后就辍学了,目前与姨妈及表妹三人租了一间10多平方米的房子,舅舅陈建雄还有一个2岁的孩子没人照顾。

  为陈雪香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新强认为,判决对陈雪香的量刑偏重,作为一个可怜的母亲,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确实值得同情,应该给她一个从轻的机会,适用缓刑让她尽快出来照顾女儿。

  各方反应

  陈雪香(小倩母亲):量刑过重,要上诉。

  小倩:现在剩下我自己一个人了,我长这么大从来没跟妈妈分开过!

  张新强(为陈雪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判决对陈雪香的量刑偏重,作为一个可怜的母亲,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确实值得同情,应该给她一个从轻的机会,适用缓刑让她尽快出来照顾女儿。

延伸阅读:

类似事件:洛阳一小伙追赶小偷致其当场摔死获缓刑引争议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详细](中国网)

评论:靠私刑来伸张“正义”是文明向野蛮的退化

假设我们不遵守这些规矩,以符水来看病,开“批斗会”代替审案,靠私刑来复仇,就意味着文明程度向野蛮社会的退化。法治之别于人治在于法律的确立。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于社会成员的带强制性的规则。如果现代公民都以“侠客”自居,撇开司法机关去“惩恶扬善”,我们就重回江湖时代了。[详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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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23:58:1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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