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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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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日期:200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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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行为”界定问题的答复》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行为”界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221条)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的倒卖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上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违规购买或接受国家专控物资物品’、‘转手将其销售’、‘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三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违规购买的物品是用于出售牟利,只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才使其行为中止的,亦应视为‘倒卖’,可视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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