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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并不违约的法律依据
一方面,购房者是付款方,有关付款的手续应由付款方办理;另一方面,购房者作为个体又不具备独立办理楼花按揭的能力。开发商负有协助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义务。也就是说,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配合办理,因为开发商指定银行延误,导致购房者提交资料晚了一年,购房者并不违约。
楼花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无法准确预见,而房屋又是抵押借款的担保物。因此,对于借款银行而言,楼花按揭蕴涵了较大的交易风险。为了控制交易风险,银行往往不接受购房者单独向银行申请楼花按揭贷款,而是要求开发商为购房者的按揭借款提供保证,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楼花按揭不能办理。那么开发商应当自行承担不能收取按揭款的责任。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未支付按揭款而拒绝履行交付房屋等其他合同义务。
(注:卖“楼花”就是指预售房屋,即开发商正出卖正在建设而未完成的楼盘。为什么叫卖楼花?如果把开发商已建成的房屋看成果实,那么在建的楼盘就是这一果实的花,故称卖楼花。简单指卖的是期房,不能马上交付使用的!)
(此文由尚城维权业主在2011-03-18 06:54: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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