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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不纳税无权利,个税问题上的莫名忧虑
刘洪波:不纳税无权利,个税问题上的莫名忧虑
提高个税起征点,一直在社会期待中,本次两会上已获确认。
政协委员、北京星牌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甘莲舫因主张提高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并表示“向我加税”,被《新京报》评为“最‘无私’”。
现行月入2000元交纳个税,几乎2008年3月一出台就大受诟病,人们多认为不符合城市生活的实情。时过3年,一方面名义工资看需要纳税的人越来越多,一方面是物价连续上涨,相当部分人的生活水平下降了。
但对提高起征点的忧虑,也一向存在。人大代表、首都经贸大学副校长郝如玉表示支持提高起征点,但人民网记者3月14日报道,郝如玉又表示提高个税起征点存在两大弊端:一是纳税人减少,违背“普遍纳税”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和国民意识;二是造成低收入者减税额比高收入者减税额少,形成反向调节。
郝如玉代表所说前一个弊端,早前几年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任正隆明确表示过。2005年,任正隆说1600元个税起征点合理时,表示“起征点太高就剥夺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荣誉”。
郝如玉代表所说的后一个弊端,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中,表示“提高起征点不会惠及中低收入者,反而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并举例说,如果提高至3000元,月薪5000元的人减税100元,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而且起征点提高了,“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都受影响。
这些话粗看挺专业,一琢磨就不是道理。
先说“普遍纳税”,指的是任何人达到纳税标准就必须纳税,意在反对纳税上的特权阶层。确定纳税标准在先,是否缴纳在后,而不是说人人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高起征点,就是制定标准,而非破坏普遍原则。一些国家规定一定收入水平之下纳“负税”,直接享受政府补贴,收入越少“负税”越多,也无碍于“税收普遍原则”。所谓“剥夺纳税权利和荣誉”,根本不成立,纳税是义务而非权利,或说“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具有强制性,“纳税人荣誉”只是一种形容。纳税意识通过严格执行税法并提供良好的公共品而增进,国民意识通过国家对公民的庇护增强,而非通过人不分贫富都要缴个税。
再说“提高起征点造成低收入者减税额少于高收入者”。这稍微复杂一点。提高起征点至3000元,月薪5000元者减税100元,而月薪10万元者减税多达350元,这只是表面。但如果换一个角度,提高起征点,不仅可使一部分人完全免缴所得税,而且月薪5000元者可减少约50%的税赋,月薪10万元者只减少税赋约为1%,对低收入者生活改善的作用,明显大于高收入者。数据同时表明,提高起征点,“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并不属实,但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确有短暂减少。不过,人们少缴税,相当于直接拿到了补贴,若用于消费,同样产生税收,成为财政收入,可用于社保、教育、医疗等。
这里还要必要费舌说几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纳税人概念,强调纳税人权利,这没有什么不当,但不能混淆于公民权利。纳税人权利包括税前、税中和税后,主要指纳税人与纳税事务相关的权利。监督公共财政、税收使用等,这属于公民权利。一个依法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与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利相等,绝非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就拥有更多的公民权利。“人人平等,纳税人更平等”,不是现代意识。“无权利不纳税”,“无代表不纳税”,是正当的;但不能倒装过来说“不纳税无权利”、“不纳税无代表”,纳税能力不是行使公民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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