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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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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抄袭——给法盲们普普法
什么叫抄袭——给法盲们普普法
标签: 杂谈 分类: 新闻打假
  作者:天地良心

  对别人的文章,什么东西可以“抄”,什么东西不可以“抄”,在美国著作权法中是一个基本常识了。早在1879年Baker v. Selden,101 U.S. 99(1879)一案中即确认了有关原则。在该案中,原告Selden的作品中介绍了某会计方法中使用的一些线条、表格和插图等(由于该会计方法是原创的,因而这些线条、表格和插图都是高度原创性的),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被告Baker也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该作品介绍类似的会计方法,并使用了类似原告作品的表述语言以及高度类似的关于该会计方法的线条、表格和插图等。上诉法庭支持原告的侵权主张,被告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作品只是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思想,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被告作品也是介绍该会计方法,所以出现与原告类似的语言和图表是不可避免要出现的现象,如果原告对该会计方法申请了专利,则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但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是不成立的。

  Baker v. Selden一案是美国著作权法关于是否抄袭的鼻祖,其确立的原则至今有效,美国至今一直在执行它所确立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即“抄袭”思想不算抄袭,只有抄袭表述形式才是抄袭。不管讼争的作品是科普作品或是学术作品,都遵循这一原则。另外要指出的是,刘实收到的那封回信里,教授说抄200字以上算抄袭是错误的,美国有关判例里确认的原则是:如果是抄表达形式,抄多少都是抄,与字数没有必然联系。

  从信中看出,刘实故意误导教授,说方舟子抄了他的表达形式,而方舟子又辩解说科普作品可以抄他人的作品。所以教授才解释说,法律规定,不管是科普作品还是学术著作,都是不能抄的。教授这里强调不能抄的,指的是表达形式而非思想。至于思想,无论是专著或是科普,都是可以抄的。

  对于刘实代表背后的那些专职搞学术腐败的人来说,对著作权法普法到这里也就够了。因为目前被新语丝打假搞抄袭的,都是抄了他人大量表达形式而死不认帐的主。

  但是,对于方舟子他们,则应当以完全的法律规定来审查其作品。事实上,抄袭了他人作品的思想,虽然不违反著作权法,但却可能违反另一个法律:正当竞争的法律。在学术上也要正当竞争。如果你的学术专著抄袭了他人作品的思想,虽然不够成对原创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却可能误导公众:公众以为这些思想是你首先提出来的,这使你在学术界获得了不应当有的尊重。所以,在学术领域,如果抄袭了他人的思想,还是应当声明这个思想不是作者原创,以让公众识别,至于是不是注明原创者是谁,倒并不是特别重要。比如,你可以在文章中这样简单声明:本观点本人首见于他人作品,具体是何作品本人已记不清楚。这样,你就不会够成抄袭了。声明的方式有很多种,加注释是常见的方法,在正文的上下文中声明也可以。至于科普作品、日常报道等文体,其文体本就是一种上下文的声明,即我是来普及宣传的,这些观点显然不是我首先发明的。所以,这些场合,没必要再作注释了。这种不需声明的文体很多,还包括教师讲课的口头作品,法庭辩论的口头作品等,数不胜数。

  刘实代表背后的一群法盲,不知道本人的普法教育你们能否看懂?这篇为你们而写的普法文章也属于科普文章的一种,我没加一个注释,你们千万不要指控我在搞抄袭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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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以做人,诚以待人,兼以爱人。
2011-04-28 12:01:3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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