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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各大商场和地铁站是滚梯集中安装使用的场所,同时也是滚梯伤人事故发生最为频繁的地点。每当有事故发生后,以商家和地铁公司为一方,受害方为一方,双方各说各的理,都认为对方是过错方。商家和地铁公司说,乘坐滚梯存在危险,这属于常识
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各大商场和地铁站是滚梯集中安装使用的场所,同时也是滚梯伤人事故发生最为频繁的地点。每当有事故发生后,以商家和地铁公司为一方,受害方为一方,双方各说各的理,都认为对方是过错方。商家和地铁公司说,乘坐滚梯存在危险,这属于常识,且滚梯边都有警世牌说明老幼病残的乘客需在他人的看护下乘坐,既然如此,出了事就是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而受害者则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首先是滚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是滚梯提供者对滚梯的危险性强调不够。到底这责任应该由谁担、怎么担呢?记者请教了汇源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
魏律师认为,发生滚梯伤人事故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应该独立进行讨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商家还是地铁公司都属于服务提供者,滚梯是其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他们与滚梯乘客间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所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一旦在乘坐滚梯时受到伤害,无论是谁都有权利依据《消法》向经营者索取经济赔偿。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则应该牢固地树立安全服务意识,确保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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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路上走,前面有个男的牵着一小孩,男的回头看了看,对小孩说:快跑快跑,后面有狗追。。。小孩子就欢快的拽着男的手跑。。我也回头看了看。。。。。他们后面貌似只有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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