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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民”必须了解的政策:公民权只能传一代
什么样的人被称为“海外公民”?根据加拿大官方标准,外来移民凡在登陆加国境后前五年内从未上交纳税申报单,或虽在前五年内上交,但以后四年或四年以上从未上交的,即被认为是“海外公民”(长期离境)。加拿大一直以来都将这些移居海外的公民们视为“失败者”或“不忠的加拿大人”,2006 年黎巴嫩(Lebanon)动乱时的撤侨事件,让加拿大政府支付大笔费用,更加深一般民众对海外公民的负面印象,认为他们长居海外不缴税,发生事故却要全体本土纳税人负担撤侨费用,返国或年老退休后又可享受免费的健康保险,相当不公平。
加拿大公民法C-37修正案于2009年4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新法,在海外出生直接取得加拿大国籍者,视为公民权已传一代,未来该公民在海外的子女(第二代)将无法自动取得国籍,而需经亲属团聚方式申请移民,而年龄在18岁以下者,移民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成为公民。
同样规范也适用于加拿大公民领养海外出生的子女,一旦领养的子女直接取得国籍,即视为公民权已传一代,未来该名领养子女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亦无法直接成为加国公民。
另一例外是公民海外出生的第二代子女有沦为无国籍(Stateless)之虞者,仍可申请直接成为加国公民,但其父母必须出生于海外,且成为加国公民前一直是无国籍人士,并在为孩子申请公民前4年至少在加拿大居住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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