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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婚姻律师 为你解答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后的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在日常争议最多或者说咨询最多问题是:婚前个人购房,离婚时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以上法条,从日常工作的案件中,对婚前购房婚后增值部分可以做如下分析:
1、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应属于第五条中的孳息。离婚时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2、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此处也是争议最大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我们可以看出,对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行为视为是夫妻对房屋的增值付出了劳务以及投入了时间和精力,因此在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补偿。对于第十条中“补偿”确切的份额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既然使用“补偿”一词,就意味其增值的部分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根据一方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婚后一直由非房产登记一方对房屋进行维护),来确定补偿的份额。
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前对房屋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法院一般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将对这一现象进行了限制,补偿的适用空间很大,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这将使得补偿的最高标准可能会达到婚后房产增值的1/2,也可能不及增值的1/3,极大的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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