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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应该改进,解释权不应该仅在法官一人身上。本来清官都难断家务事,而中国缺乏基础信仰,道德水准差异大。
发生和道德规范有关的民事案件,则法院判起来乱七八糟。一个不好的判例,则可能改变整个社会对某种道德规范的认知。
道德规范这东西不是法律,需要社会自平衡和维护,在相对情况下,人才有相对的道德规范,属于社会自持性的产物。
而法律不可能完全规范所有的人类行为准则,特别是模糊和灰色地带的行为准则,一些基础的准则,可以通过基础信仰来进行规范,但中国没有这个普及度。
涉及到老人倒地扶与不扶的问题,中国司法制度这种由某个法官来定夺民事纠纷的方法,本身是制度缺陷。法官说实话,100个里有10个合格的就不错,中国即没有的案例参照制度,那么不同法官断案时参考的法律依据必然有很大偏差,造成某些判断,在法律上说的过去,在道德上说不过去。貌似司法成本不高,不需要花很多钱去对所谓的小Case劳神,但其实社会成本极高,以后说不准老人们要自己提请人大,来制定一部老人扶助救沪免责法?
冤有头,债有主,中国这种自古的观念,从法律上讲也是不合理的,这势必造成很多非关系人,最好是置身事外。因为有的时候,是冤无头的,老人年老体衰在外跌倒,冤在自己,别人扶一把,很可能变成了冤有头,这种观念根深地固的话,对道德行为的影响自然可观。很多人不愿意承担与自己无关的社会责任,比如哪怕你拉了一把,别人都不拉,那么真出了任何事情,公安局要询问,也要去一趟,影响不影响自己的工作时间不说,反正是得不到奖励,而可能粘上嫌疑人的身份,这种事情,不可能推动社会无责救助的行为。
穷山恶水出刁民,不是看不起穷人,而是不同阶层的人群,其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因为经济基础原因,确实有一定差异。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和人群,物质生活相对丰富,精神层面相对高尚的时候,不会为小利而违背道德和良心,反之则不然。所以经济建设对道德文明建设要说还是有良性支持,但绝对不是完全正比关系。
人之善恶,自古讨论已久,哲学著作无数。其实人就是高级动物,善恶都是建立在利益共同和平等的基础上,而且是一念之差而已。
战争的时候打死一个敌人是好士兵,杀死千万人就是好将军。和平的时候,杀死一个人是杀人犯,杀死N个人是恶魔。都是人,都是生命,但如果不是利益共同群体,不在平等层面,则人的生命权,和普通动物没有太多区别。
中国的事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我们自己加发展中国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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