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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的父母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吧。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是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3)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
(4)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按照婚姻法,小悦悦的父母有义务而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护小悦悦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请注意防止在前。小悦悦的死,第一责任人应该是她的父母。让一个两岁的孩子置身于危险中,居然浑浑不知,而且有18个路人经过后,他们仍然没找到孩子。试想,如果小悦悦是被火车撞了又该如何。。。。
在这里第一个撞到小悦悦的司机如果不是撞人后逃逸,那么他和小悦悦的父母起码是同等责任。小悦悦的父母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司机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责任。只是后来司机逃逸了。性质才变了。但不管怎么说司机不是有意去谋杀小悦悦。不是冲进幼稚园乱砍乱杀的恶魔。
至于18个路人的冷漠那是道德问题,而小悦悦的父母和肇事逃逸的司机是法律问题。不在一个层面上。不要通过道德谴责来抵消或者掩盖做父母应付的责任。
如果出来事情都不去深刻反思自己的过失,或者为了逃避和减轻自己的过失而一味的职责他人,那么悲剧还是会发生的。请各位家长注意不要以精力经济不足为理由来推卸你对孩子的责任。精力经济不足为什么要生。如果自己不确定自己是否能给自己弱小的孩子以保护和照顾就不要生他(她),既然生了,就说明你们已经在精力和经济上做好准备。而且你们已经想好要承担相应的不可撤消和变更的义务。
每天发生的因为父母的疏忽给孩子造成终身痛苦的事情还少吗。被路边小贩的锅烫了,赖路边小贩。孩子被电梯夹了,懒电梯的维护不到位。孩子被超市购物车卡伤了,赖超市的购物车设计不合理。把孩子放在医院三层楼的窗台上,孩子掉下去,赖医院的窗户没有护栏。。。。。。等等,太多了。都是别人的错。都是别人的责任。你们做父母的有反思过当时是谁把你们的孩子置于危险之中的。你们的孩子伤了,死了。当然有肇事方的责任,肇事方当时的状态都是对孩子构成威胁的状态,你们那,你们防止孩子受到伤害的义务那时候干什么去了。先从根上找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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