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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通知,意味着对公民财产控制权可以先斩后奏—— 法院执行可即时查控财产 事后两工作日补办手续
法院执行可即时查控财产 事后两工作日补办手续
2011-10-22 07:05:00 作者: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提要] 为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对执行权的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法院执行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控制措施,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执行必须抢实效。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规定了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法院执行和审判有很大区别,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情况比较多。比如,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时候,突然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一般情况下,如果要查封、扣押车辆,必须要履行相关手续,可如果车辆当时不扣押,以后就很难找到了。上述这种情况就属于紧急情况。如果要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批、下发裁定,就来不及了。因此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控制性措施,把车辆先扣下来,但是执行人员要向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通报,得到同意指令后再采取控制措施,进行扣押。然后再补办相关手续。这样规定一个控制性措施,而不是处分性措施。被执行人不用担心法院把车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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