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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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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点北京市养狗的规定吧,这个对养狗人中素质比较差的人是个提醒,也供大家学习一下!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2011-11-07 10:10:0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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