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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出售再次贷款购房将仍按首房政策批贷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11-01-06

“名下有房”成公积金二套房惟一认定标准 

  自2011年元旦起,北京公积金调整个人购买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已将首套房出售的家庭,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公积金将按首套房政策批贷。而有过贷款记录的住房如已出手,再购房时照样可以被视作“无贷”的首套房,即购房人家庭名下无房即可申请公积金首套房贷款。

  2010年11月,本市公积金针对“第二套房”推出新规:符合住房公积金批贷条件的第二套住房的购房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在京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并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当时第二套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拥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的首套房建筑面积不能高于86.43平方米,如超标,根据“认房又认贷”的第二套房确定原则,即使缴存人已将面积超标的房屋出售,欲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时,同样会被拒贷。

  在设置了人均住房面积的门槛后,公积金对二套房批贷的门槛甚至高于商贷,影响了部分公积金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这一政策作用下,公积金贷款的拒签比例旋即升至5%。

  “此前二套房设置人均住房面积门槛不够合理。”市场分析师吴昊说,元旦后执行的新政策更加人性化,不再拘泥于人均住房面积28.81平方米的限制,简单来说:不论之前住房面积是否超标;不论以前是否用过贷款购房,只要现在名下无任何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借款人就可被视作购买首套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只需首付20%;超过90平方米的,最低首付30%。比起被认定为二套房所需承受的“贷款利率1.1倍,首付不得低于50%”,借款人负担小了很多,公积金也再次回到“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轨道上。

  1月5日晚,公积金中心客服人员提醒市民,只要公积金借款人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等材料,就能证明其名下无房,从而享受公积金首套房贷政策。(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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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心情愉快!!
2011-11-07 12:13:0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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