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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北京市禁放点已由原来的八类增加到十六类,十六类禁放点周边禁放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2、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机场周边范围继续按照《关于加强首都机场周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花办字〔2006〕8号)执行。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4、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
5、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7、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8、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9、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10、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11、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2、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13、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5、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16、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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