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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如未能及时解决再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昌平区政府投诉.
坐个电梯都提醒吊胆的,如何实现温总理提出的老百姓有尊严的生活?
除了网络和电话实名投诉之外,必要时,居民可尽快派出代表向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投诉要求及时处理。如果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昌平区政府没有及时履行行政义务,可以对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辖区为海淀区,则向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海淀区政府投诉要求查处。不能被动等待到万一真出现生命安全事故的那一刻。
一旦出了严重事故,诚然可以引起各方重视和关注,多年问题可以瞬间解决,但那是要以不特定的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的。而物业届时无非是赔钱、被罚款或者找个临时工顶罪。
附《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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