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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起诉法制日报社侵权案2012-02-23开庭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2/23/12730647_0.shtml

中广网北京2月23日消息(记者刘双庆 侯艳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因《法治周末》刊登《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引发的方舟子诉法制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双方首次交锋,矛头根本没有针对“文章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方舟子诉法制日报社侵犯名誉权

2011年3月31日出版的《法治周末》上刊发了《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方舟子认为此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原告代理人简要陈述起诉事实和理由。

原代:被告在自己纸质版的媒体以及网站上刊载包括《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系列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的文章及图片,经原告指出,仍不改正,拒不履行作为媒体应该履行的义务,在采访过程中肆意歪曲事实,故意设局陷害,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

原告方要求被告删除相关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方舟子名誉;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制日报社称方舟子告错了对象

被告法制日报社代理人答辩首先指出,原告告错了对象,法制日报社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

被代:暂且不问涉案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单就诉讼本身来说,就这篇文章的发表、转载所引发的诉讼,对象应该是涉案文章的发表单位和转载单位,法制日报既不是文章的发表单位也不是转载单位,显然以法制日报为被告起诉,显然被告主体是不适格的。

被告方建议法庭就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展开调查,作出裁定后再就案件实体问题,也就是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双方就此展开交锋。

被代:《法治周末》报社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法制光公司是一个企业单位法人,那么既然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就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想这一点方是民先生应该知道,他不知道,您作为代理人应该知道。

原代:《法治周末》主办方是法制日报社,法制光主办方也是法制日报社,作为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主办单位,对它下属的法人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不是的。

方舟子称《法治周末》文章与事实不符

尽管今天的庭审没有就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展开调查,但是就相关问题,记者在开庭前和开庭后采访了原告方舟子和《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

开庭前方舟子在接受采访时说,诉讼起因主要是《法治周末》的文章说方舟子早年的一篇论文引用他人观点,不注明出处,曾被母校认定为剽窃,这与事实不符。

方舟子:这个是恰好相反,我的母校他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我那个是属于剽窃,而且认为我当时写的是一篇网上的文章,不属于学校功课的范围,所以他们不愿意做进一步的调查,把他们告状的部分驳回了,《法治周末》报道的时候让人感觉,说我的母校认为是剽窃,完全是反过来的。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没有侵权恶意

为什么要发表这样一篇文章,《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

郭国松:他是一个公众人物,他的主要职业就是打假,他有打假斗士这样的称号,社会给他的荣誉非常高,关于他是否剽窃的问题,多年来争论不休,网上有大量的争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媒体,就想把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以回应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郭国松认为,他们没有侵权恶意。

郭国松:你确实存在抄袭剽窃等等学术不端的行为,那么你也应该向公众做一个解释甚至道歉。反过来讲,如果这些事实是不存在的,网上的那些争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但最终事实是不存在的,那也还你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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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9 19:31: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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