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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自证刘明泽是托儿 作者:方舟子
原文地址:韩寒自证刘明泽是托儿作者:方舟子
  今年2月9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布:2012年2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收到韩寒诉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刘明泽名誉权纠纷及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的起诉材料。经审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于2012年2月9日正式立案。

  这让人觉得很奇怪。其一,起诉要么在被告所在地,要么在原告所在地,而原告所在地在上海金山区,为什么没在金山区法院起诉,却在普陀区法院起诉呢?

  其二,怎么突然冒出一个刘明泽当共同被告?此前几乎没有人听说过刘明泽,他究竟做了什么事让韩寒给盯上了?当时出来几个自称是刘明泽的,包括一个叫“我爱包子AT”的ID,称他才是真正的刘明泽,被告的原因是因为在1月30日转过我几个批韩寒的微博。正当大家纷纷猜测刘明泽是谁,为何要告刘明泽时,立案第二天,韩寒的律师突然宣布不告刘明泽了,而且也从普陀区法院撤诉,改集中到金山区法院告去了。后来又以要改写诉状为由从金山区法院拿回诉状,至今未再递交诉状。

  当时不少人猜测,刘明泽是住在普陀区的一个居民,将他列为共同被告的目的是为了能在普陀区法院立案。2月13日,韩寒的律师陶鑫良证实了这一点,在微博上说:“将刘先生作为第二被告是律师为争取著作权管辖权的考虑,网上搜索并至市公安局人口办核实后,对刘先生提起的诉请只要求删除,不追究任何责任。对此韩寒初未细究,立案当晚了解后其不希望累及转载与评论的普通网友,故决定撤案及集中起诉于金山法院。”负责调查刘明泽身份信息的律师张一君并在微博上介绍了经办过程:网上广泛搜索找到昵称为“我爱包子AT”(下注“上海普陀区”)的新浪微博用户,其微博主页右边“他的标签”栏下标有“刘明泽”等字样,赴市公安局人口办查明“刘明泽”地址等信息。

  这个介绍让人更觉得奇怪。当时网上转载批韩微博的用户可谓铺天盖地,张律师何以能如此快速地锁定刘明泽?刘明泽既然以“我爱包子AT”为ID,为何又要在标签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刘明泽此前从未转过批韩微博,突然在1月30日转了几个,马上被张律师发现,并在第二天做了公证,这也未免太巧了,就像是为了配合张律师的调查而故意标注真实姓名并即时地转贴。

  所以当时我和其他网友都推测,刘明泽是韩团队找的一个住在普陀区的托儿,目的是为了能在普陀区法院起诉。为什么非要在普陀区法院起诉呢?合理的解释就是在普陀区法院有关系,可以确保做出对韩寒有利的判决。

  这个推测再合理,也仅仅是推测。没想到最近竟被韩寒自己亲口证实了。

  韩团队的成员李海鹏近日跳槽到《人物》杂志主编,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韩寒作为5月号的封面人物,发表对他的长篇报道和访谈。在访谈中韩寒又闹了很多笑话,说了很多谎话,不过最大的亮点是如下的对话:

  《人物》:你起诉了一个看似路人的刘明泽。
  韩寒:这个就是个空的网友,就等于做个空的“桥”而已。
  《人物》:很多人觉得你为了告方舟子拖这个路人下水,对你有负面观感。
  韩寒:我只能说这些,很多法院害怕方舟子,因为他和他的方粉会针对那些法官进行骚扰和报复。哪个法院不怕,就只能做一个桥去那里。
  《人物》:怎么找这个人?
  韩寒:其实是我自己人就可以了,我不方便说的太明白,总之,不会有这么个人被牵连。

  韩寒坦白了刘明泽是“我自己人”,也就是托儿,而不是此前陶鑫良、张一君所声称的经广泛搜索找到的普通网友,这两个律师撒谎了。韩寒又坦白了找托儿的原因是为了做一个通往普陀区法院的桥,而之所以要在普陀区法院告,是因为其他法院“害怕方舟子”,而普陀区法院不怕。说中国的法院怕方舟子,那是无稽之谈,武汉、西安的法院首先就不答应,至今武汉中级法院还扬言为了肖传国要到北京来对我强制执行。而普陀区法院表示不怕方舟子,说明有法官在立案前已与韩团队沟通过,答应了会做出对韩寒有利对我不利的判决(不然也就无所谓其他法院怕我而只有普陀区法院不怕),韩团队才不惜作假也要去普陀区法院告。(普陀区法院是陶鑫良的关系法院,陶鑫良担任院长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普陀法院组建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基地:该网址不再展示)

  韩团队为了能去有关系的法院告状而找托儿当被告,涉嫌做伪证,法官向原告表明判案的倾向性,则涉嫌徇私。相关人员是否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和法官是否应该受到处分,留给司法机关去做决定。在事情遭韩寒败露后,陶鑫良、张一君匆匆删去相关微博,但已被各位网友截屏留下证据。韩团队的律师除了陶鑫良、张一君,还包括吕良彪、刘逸星、商建刚律师,很难让人相信这些人对此不知情。

  即使司法机关不对韩团队做出处罚,我们仍然要在道德上对这种找托儿当被告、做伪证的行为进行谴责。韩寒被媒体、公知打扮成了“青年领袖”、“当代鲁迅”、“接近真理最近的人”、“说真话的孩子”,号称宣扬自由、法治、公正、诚信,做事却如此卑劣、龌龊,为了能赢得诉讼,不择手段找有关系的法院、法官,弄虚作假做伪证。如果这种做法不受谴责、处罚,不被制止,他可以赢得任何一场官司。试想,如果韩团队与肖传国勾结,让肖传国在微博上转一个我批韩寒的帖子,然后到武汉法院起诉我和肖传国,哪有不胜诉的道理?但是这种妨碍司法公正的做法,哪有半点“自由、法治、公正、诚信”可言?这是一个事事造假、说谎的“天才”,这个刘明泽事件又是一个证据。

  2012.5.18.

和讯博客首发
2012-05-20 12:47:1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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