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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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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起,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2%计征。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规定从2005年10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费作为专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此外,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前段时间,国务院要求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北京市自2012年开征,税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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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4 14:11:3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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