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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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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 技校等其他方面。对此,我委经商财政部,现予重申: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不应扩大到中小学以外的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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