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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还是陪审团制度,都没有说“法律不公平”吧?
讲的是审判的公正性(司法)与执行的公正性(执法),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的公正性(立法)!
我们无法说立法不公平,民主国家的任何法律通过的时候,总有反对的(朝鲜除外),所以就要少数服从多数。当法律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时候,就需要修改法律条款。
看看美国----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
立法过程:
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后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后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 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后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 (此文由13800138000在2012-06-18 16:57: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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